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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次数:1576次

财库〔2014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集中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近期,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 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管采不分”等问题。为规 范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 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 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 结果。

   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 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 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 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 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 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四、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 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财政部 

201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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