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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15 阅读次数:1362次

财办库〔2015295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 函》(深财购函〔2015〕228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 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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