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浙财采字〔2007〕6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以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价廉物美、服务优良。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评审标准制订权和评审权”相分离的原则,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在采购文件上载明,对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已经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 家参加评标、谈判或询价。评审小组也不得擅自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改变采购 文件已经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中标或成交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实现政府集中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优越性。
四、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采购文件备案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审查,对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或违反规定设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不按采购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不予备案登记,并责令其改正,否则应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并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联系电话: 0571-87055741。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