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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阅读次数:1720次

浙财采监〔2017〕1 号 


各有关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93 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倪文良,联系电话:0571-87057615。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2.《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 公开”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2017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1: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 号)、《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01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代理浙江省本级政府采 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检查实施前,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七条 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代理机构数量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近两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在抽取时可以 排除。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录入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指定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自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2 :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 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办发〔2016〕101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财监督〔2016〕4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一)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双随机抽查范围。检查对象为代理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三)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抽查比例。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代理机构数量的10%-30%。 

   (五)随机抽查事项公开。包括检查对象公开和行政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三、《细则》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 0571-8705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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