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财库便函〔2018〕5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 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做好政府采购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我司制定了《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虛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财政部国库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
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直接管理或从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同志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其责任是: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
第六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计机构依法对下属预算单位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监督检查办法,对地方财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