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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阅读次数:1424次

浙信用办〔2019〕9 号 


各设区市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斤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国家信用修复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信用中国”网站上涉及我省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家信用修复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修复工作,包括“信用浙江”网站及各地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仍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 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 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 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认定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于特 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修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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