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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阅读次数:1121次

浙财采监〔2020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在前期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应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 

   如采购人决定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的,供应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投标、 响应文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应延长,给供应商留足投标、响应文件邮寄时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做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应做好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现场的监督工作,供应商授权代表不参加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活动;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 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 

   之前已经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人应暂停采购活动或者对相关事项发布更正公告。

   二、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鼓励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采购人、供应商及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文件获取、采购结果确认,以及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线上或者邮寄快递办理。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完善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五、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0127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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