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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阅读次数:1145次

浙财采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原来的一级调整为二级,按照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或较低风险地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可统筹安排,有序启动政府采购项目。 

   二、新项目采购活动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实行电子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等,实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已公告暂停的采购项目重 新启动,鼓励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确需在线下继续完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接收纸质投标、响应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允许供应商邮寄送达,给予供应商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不得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活动。 

   三、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及评审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评审人员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确保以及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浙江省财政厅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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