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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泥浆固化技术应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7 阅读次数:3147次

关于规范建筑泥浆固化技术应用的意见

 

各县(市、区)、集聚区管委会、高新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相关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湾区和湾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配合我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实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现对我市建筑泥浆固化处置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建筑泥浆固化技术应用,应遵循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1228日发布的《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规范》(DB 3310/T 46—2017)。

二、在201912月底前,各县市区(不包括天台、仙居)均应设立至少1处建筑泥浆固化基地,实现当地建筑泥浆无害化处理。

三、建筑泥浆固化应优先选择在工地进行现场处理,就地减量,减少车运外运的频次。现场具备固化设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采用固化技术来处理建筑泥浆;经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认为不具备固化设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其建筑泥浆可车运至固化基地进行处理。

四、出产建筑泥浆较少的工地,可将建筑泥浆车运至就近的固化基地进行处理,数量以2万立方(干方)为界。工地建筑泥浆的产量,以第三方测算报告为准。

五、已经安装固化设备的工地,其建筑泥浆应全部进行机械化处理,除设备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外,不再安排外运。仅在桩基础工程临近结束时,固化设备安装区域内的桩基施工所产生的少量建筑泥浆,可车运至固化基地进行处理。

六、建筑泥浆固化服务企业承接业务时,需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固化设备,确保工地建筑泥浆及时、达标处理。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每个项目和其固化服务企业进行严格预审,避免因处理能力不足耽误工期造成损失。考虑到固化设备有一定的故障率,工地匹配的建筑泥浆日处理能力应略大于日产生量(项目固化处理能力 = 固化设备单机处理能力固化设备数量1.2)。

七、建筑泥浆固化处理过程中,不得加入或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以及GB5085等标准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建筑泥浆固化后的分离水水质应达到GB18918国家排放标准。分离水应循环用于工地施工,多余的可排入雨水管网。固化服务企业应在每个新项目设备作业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八、建筑泥浆固化预处理环节,应使用质量合格的絮凝剂,严禁使用石灰或其他不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物,避免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如有发现继续使用石灰或其他不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物的,将该固化服务企业记入黑名单,并依法查处。

九、固化处理产生的干泥含水率不能超过40%,避免外运时滴漏、污染城市道路。                                                        十、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尽量减少对工地周边环境的影响。

十一、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设定安全工作范围,设定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建筑泥浆固化服务价格可参照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于201810月联合发布、201911日施行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十三、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掌握辖区内的建筑泥浆固化服务行业发展动态,积极扶持行业发展,建立行业信用考核办法;定期走访固化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究各种类型的预处理技术,提升处理效率;推行公平竞争、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将处理能力欠缺、造成业主损失的固化服务企业,记入黑名单。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规范

 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726


ICS

 

 

DB3310

台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DB 3310/T 462017

 

 

 

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规范

 

 

 

 

2017-12-28发布                                     2018-01-01实施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规范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规范由台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台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邱勇、樊红日、金威、潘起航。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主体、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台州从事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含集中处置、现场处置两种方式)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建筑泥浆

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由黏性土、砂土、碎石土、风化岩石、矿物和岩屑等材料与水混合后的拌合物,且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GB5085.7等规定的危险废物。

3.2  

干泥

泥浆经固化处置分离后产生的泥土。

3.3  

清水

泥浆经固化处置分离后产生的分离水。

3.4  

含水率

干泥中水的质量占干泥总质量的百分比值。

4 服务主体

4.1 组织管理

4.1.1 提供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服务的从业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证照。

4.1.2 从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运行规范和服务规范,从业企业要对所服务项目建立完整的统计资料和独立的项目档案,并设专人保存、管理。

4.1.3 从业企业应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搭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公司组织。

4.1.4 从业企业应向社会及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承诺。

4.2 人员管理

4.2.1 从业企业应根据项目现场需要配备必须的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4.2.2 从业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应的岗位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

4.2.3 从业企业应对全部人员定期进行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4.2.4 泥浆固化处置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流程,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或操作手册来操作设备。

4.2.5 泥浆固化处置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泥浆固化处置应急预案,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心态,能正确有效处理在泥浆固化处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

4.3 设备设施

4.3.1 从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服务需要,购买或生产一定数量的设备,设备应增加泥浆固化处置专用标志标识。

4.3.2 现场处置方式泥浆固化处置能力不少于300立方/天;集中处置方式泥浆固化处置能力不少于1000立方/天。泥浆方量按灌注桩成孔体积计算。

4.3.3 从业企业建立系统完善的设备档案,充分掌握设备工况,建立设备例行检查与保养制度及档案,保障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转。

4.4 场地设置

泥浆固化处置场地的设置,应与水体保持合适距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服务提供

5.1 业务承接

5.1.1 业务接洽

    从业企业向客户了解处置的服务需求,同时详细介绍处理能力、服务案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5.1.2 现场调查

从业企业应安排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对打桩产生泥浆的性质、产量进行现场取样,获取打桩施工计划,通过与对方施工人员详细交流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服务方案。

5.1.3 确定方案

从业企业应在服务签约前向服务对象提供处置服务方案,双方无异议后存档。

5.1.4 服务签约

从业企业应与有需求的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洽谈服务业务,并依照相关法规签署合法、严谨的服务合同。

5.2 现场服务

5.2.1 文明生产

5.2.1.1 泥浆固化处置装置在现场应合理布局,规范放置,保持场地的整洁有序,不干扰现场其他作业,做到文明生产。

5.2.1.2 现场服务的相关制度要做到上墙,标志、标识规范合理。

5.2.2 安全生产

5.2.2.1 从业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

5.2.2.2 从业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建立台账。

5.2.2.3 从业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熟知安全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做到沉着、冷静、高效。

5.2.2.4 泥浆固化处置装置应设定安全工作范围,设定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处置场地。

5.2.2.5 泥浆固化处置过程中不得加入或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或根据GB5085等标准中规定的的危险物质。

5.2.3 环境保护

5.2.3.1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泥浆不得偷排、外排,符合GB18599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5.2.3.2 脱水后的干泥在工地现场需要有合适的临时储存场地,场地的安排必须考虑阴雨天气的影响和运输方便。

5.2.3.3 脱泥分离的清水需妥善储存方便循环利用,清水外排时应达到GB18918国家排放标准。

5.2.3.4 设备现场应采取措施做好设备噪声降噪工作,尽量减弱噪声对工地周边影响。

5.2.4 服务记录

服务应及时记录现场处置服务的量、当日班次安排、设备保养情况等内容,并在服务结束一周内完成归档整理。

5.3 服务质量

5.3.1 固化处置产生的干泥应满足可堆放,干泥含水率不能超过40%

5.3.2 泥浆固化处置服务处置效率应满足现场实际生产需要。

5.3.3 从业企业在单个项目开始时,应对脱水后的干泥含水率、排水水质等进行检测,对处置能力进行评估;在项目完成后应形成服务评价报告。

6 服务监督与改进

6.1 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的监督。

6.2 宜通过事后访谈及向客户提供信息平台、电话、邮件、直接访问等反馈渠道来获取服务反馈信息。

6.3 应认真听取、记录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并对服务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不断提升泥浆固化处置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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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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