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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8 阅读次数:2155次

背景资料

一、2020.1.23,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二、2020.2.1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印发。与造价有关的主要内容:

1. 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2.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

3.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4.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三、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动态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

四、吸收相关各方的建议意见。

 

事件分析及计价原则

一、事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可抗力事件

二、事件对具体工程的影响:

项目不能复(开)工

疫情防控期间同意复(开)工,达不到平常产能

疫情防控结束后,短期仍可能达不到平常产能。

三、事件造成后果:

工期:延长;成本:增加。

四、计价处理原则:    

1.合同条款:合同对不何抗力处理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不可抗力相应条款:

8.4.1 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总规则) 

8.4.2  1-6条(具体规则)  

3.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总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条款说明

一、关于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本条对应我省《计价规则》8.4.2第4条,因不可抗力影响引起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

本条重点是根据实际情况。

对某一工程影响可分三种情况(或三个时段)分别处理:

(1)不能复(开)工时段:延误工期全算(按实际情况)。

(2)期间已复(开)工时段:达不到平常产能,可按实确定。

(3)疫情防控期结束后施工时段:刚结束的短期内仍可能达不到平常产能,发承包双方进一步协商。

二、关于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从费用确定相对准确又便于计算等方面考虑,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形式调整计价依据。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指导意见已比较明确。

(1)适用对象:施工企业。

(2)适用条件:

①疫情防控期间。

②施工企业现场所有登记、签证人员。

(3)费用计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只计取增值税。根据原工程约定是采用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法。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每人每天40元为指导性标准,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计算。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依据《计价规则》8.4.2第4条,“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指导意见明确“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可供签订补充协议参考。

《计价规则》8.4.2第6条,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指导意见根据疫情防控特点进一步明确为施工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

停工损失费用原则上可由人、材、机及管理费等组成。

(1)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承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由于工程项目需要,虽已开工但达不到平常施工水平,其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提出降效内容及费用预算。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工期将受到施工降效及开工不足等多重影响。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本条款制定的依据及操作方法已经非常明确。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3.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本条款制定的依据已经非常明确。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1)合同约定的起算基准点。

(2)要素价格上涨只限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内容。

(3)疫情期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仍受疫情影响达到调整条件,以及疫情防控期前涨价幅度已经达到或超过5%的,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另行计算。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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