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采发[2021]3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打造政府采购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集中整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优化提升各项便利举措,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廉洁高效的最优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清理行动。以自查自纠为主线,重点针对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违规收取费用等情况,以及招投标异常行为项目开展自查清理,净化政府采购大环境。
(二)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征集问题线索,深入排查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风险,通过集中整治坚决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形成长效威慑,以达到扫黑除恶、惩治违法、杜绝腐败的目的。
(三)便利提升行动。围绕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程度、采购参与便捷程度、履约保障程度、融资畅通程度,持续优化采购办理流程和参与过程,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降本减负,努力提升市场主体的参与体验、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范围对象包括2019年以来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以及参加台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等所有采购当事人。相应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实施步骤有序开展:
(一)自查清理(3月5日—3月31日)
1.供应商库清理。根据财办库[2021]14号文件要求(详见附件1),除小额零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各采购单位全面自查本部门、本系统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并坚决取缔。自查和清理情况于3月1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2)。
2.违规收费清退。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对向供应商收取相关费用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自查违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超额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2020年3月1日以后收取的)、除履约保证金外的质保金和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名义向供应商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于3月15日前清退到位。
3.异常项目自查。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等数字化手段,对2019年以来本区域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招投标巡检,3月15日前以点对点的形式将异常采购项目发送同级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及时对本部门(单位)的异常项目开展自查,3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二)征集研判(4月1日-4月30日)
1.广泛征集线索。本次专项行动即日起开设举报线索征集专用邮箱(tzczcjc@126.com),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2019年以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或违法违规情况的,均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财政局提供线索和相关证据。线索征集截至4月15日,重点征集以下方面线索:
(1)社会中介代理违法设置障碍阻挠供应商报名投标,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管理评标现场,逾期答复或不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违规收取费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程序独立评审,发表不正当言论左右评标结果,私自泄露评审情况,收取费用充当“黑中介”,拉帮结派“组团围标”牟取不当得利或对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纪行为。
(3)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利用黑恶势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限制他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履约验收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4)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人为设置障碍阻挠供应商正常履约验收,无故拖欠供应商合同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违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
2.市县联动研判。征集到的有效线索,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归属地统一分派,及时发送至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收集到的举报线索,认真组织开展分析研判。注重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对涉及可能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举一反三,逐一核查;对跨区域的关联性问题线索,加强区域联动,顺藤摸瓜分析研判,整理问题证据,切实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系统整治(5月1日-6月30日)
1.集中开展调查。根据自查情况和证据整理研判情况,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查、询问约谈、现场调取档案等方式,集中调查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提供相关线索,配合询问约谈、资料调取等工作。
2.系统开展整改。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敦促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结合自查清理和集中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3.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对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规、职务犯罪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等部门。
(四)优化提升(持续开展)
1.推进便利提升。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压减政府采购活动流程时间,在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备案管理等环节进行提速。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全市各采购单位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便于市场主体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做好参与投标准备。全力抓好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等电子化、便利化手段应用,确保实现市场主体参与采购“零次跑”。
2.保障合同履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合同明确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压实采购单位履约支付责任,验收通过提交发票后10日内必须完成支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同履约“零压力”。
3.持续降本减负。继续抓好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减低制度落实,鼓励使用履约保函替代,进一步压实责任,实现采购活动参与“零成本”。同时,在推进“政采贷”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合同融资匹配,力争实现采购项目实施“零垫资”。
四、工作要求
1.切实依法行政。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严格履行行政程序,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正严格。
2.加强协调配合。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协调配合,密切与相关兄弟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3.加强宣传引导。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宣传资源,积极宣传本次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 (市、区)财政部门、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宣传,共同净化政府采购行为,共同营造创建政府采购最优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