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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阅读次数:1427次

浙财采监〔201716 号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经研究,从 2017 年起对各市 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冯华, 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浙江省财政厅 

2017 年 7 月 29 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在系统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县(市、区)财政局的年度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统一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内容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规模和效益、机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车辆控购、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情况、基础管理工作、完成交办任务的时效和质量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等 10 个方面。其中前九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的分值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 核评分表》。 

   (一)政府采购规模和效益(8 分) 

   主要考核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增长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 3 个指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着重考察核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比率和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比率 2 个指标。 以上各项分值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下同)。 

   (二)机构队伍建设(10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设置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配置的专职人员数,以及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等 3 个方面。健全内控机制包括制定实施内控制度,对不相容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分离,以及工作人员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三)制度建设(8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实际并且覆盖政府采购各领域的制度体系。 

   (四)监管执法(26 分) 

   主要考察核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监管,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监管,供应商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以及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情况等 5个方面。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8 分)。包括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实施采购活动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是否合乎要求。 

   2.集中采购机构监管情况(4 分)。包括是否及时掌握集中采购机构业务操作情况,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情况。 

   3.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监管情况(6 分)。包括是否及时掌握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执业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监督检查,以及组织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4.供应商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情况(6 分)。包括是否按规定处理供应商投诉和举报案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移送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及时将行政处理决 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因行政不作为或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没有获得支持的,本项不得分。 

   5.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监管情况(2 分)。是否指导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做好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五)政采云系统的推广和运用(10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推广实施计划,按时上线并使用政采云系统各个功能模块。 

   (六)车辆控购(5 分) 

   主要考察核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情况,及和是否及时上报公务用车审批季度报告等 2 两个方面。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主要考察核在公务用车控购审批权下放后,是否按规定审批公务用车。全年有无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车辆现象 发生。

   (七)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情况(16 分) 

   主要考核对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备案管理事项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否实施“一站式”网上办理,实现“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门”目标。 

   1.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办理情况(8 分)。主要考察核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以及公车控购管理等 4 项审核审批事项是否实施网上“一站式”办理。 

   2.政府采购备案管理事项办理情况(6 分)。主要考察核是否对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文件,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施网上备案管理。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2 分)。主要考察核是否使用“政采云”平台专家管理系统,实现专家注册、管理、抽取、考核等功能,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八)基础管理工作(7 分) 

   主要考察核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宣传和调研等 2 个方面。 

   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2 分)。是否按时高质地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季度、年报报表及年度分析报告。 

   2.政府采购宣传(5 分)。是否有效开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做好政府采购正面宣传报导道工作。 

   (九)完成交办任务的时效和质量(10 分) 

   主要包括是否按时地向省财政厅报送反馈意见,工作材料、会议发言等材料,以及及时高效地完成省财政厅交办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等 2 个方面。

   (十)工作特色和亮点(加分项,10 分) 

   1.重大制度创新(5 分)。出台制度在全国或全省是否处于领先地位,能显著提高政府采购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可借鉴和可推广的意义。 

   2.重大工作实绩(5 分)。是否在全国或全省财政系统具有先进性或开创性的工作,并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政府部门表彰、通令嘉奖和正式发文推广的工作。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 前,将《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见附件,各项数据计算截 止期为 12 月 15 日)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市报送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及相关材料核实后,并结合省厅相关考核结果记录,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在 85 分以上(或前 6 名)的单位给予发文表彰。 

   各市财政局应对所辖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考核,并按 20%的比例,推荐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省财政厅给予表 彰。

   第五条 否决事项。考核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政府采购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1.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在效能建设中,被告诫 2 人次以上的(含 2 人次); 

   3.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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