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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投诉、信访、 举报案件分析交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阅读次数:1779次

浙财采监〔2017〕18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各地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信 访、举报案件的应对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促进学习交流,我们研究制定了《浙 江省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分析交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 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倪文良,联系电话: 0571-87057615。 



浙江省财政厅 

2017 年 8 月 16 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分析交流制度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案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案件”)的应对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促进学习交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7 年工作要点,制定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制度。 

   一、全省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杭嘉湖、温甬台舟、金绍衢丽三个片区,其中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财政局为各自片区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采监处确定专人负责各片区的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联络工作。 

   二、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案件讨论会不定期召开举行,一般提前一天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采监处负责人,各设区市采监处可申请参加旁听,省财政厅采监处视情确 定 3-5 人名申请人参会加。

   分片区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以下简称“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工 作”),会期一般为二天,原则上每季度举办半年开展一次,由片区牵头单位组 织设区市主办,每次一般为一天。省财政厅采监处视情派员参加指导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具体由主办方商片区联络员确定。 

   三、片区牵头单位一般应提前一个月确定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的主办方,并告知片区联络员。

   四、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的主办方一般应根据当地、当期发生的政府采购案件情况确定 1-2 个典型案例上会进行分析交流。当地当期没有发生疑难复杂 案件的,也可以就近期处理结案的典型案件进行介绍和讲评。 

   非主办方有未办结疑难复杂案件确有必要提交会议分析交流的,商主办方同 意后列入候选讨论案件。一次片区每次分析交流会候选讨论案件一般不超过 2 件。 

   主办方负责拟定会议片区案件分析交流工作议程,并准备典型案例和候选讨 论案件的案卷资料(包括背景介绍、调查过程、证据、依据、初步处理意见及疑 点、难点问题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应提前发送至相关设区市财政局采监处。敏感证据材料可以不书面提交或者单列在会片区案件分析交流工作结束后统一收回。 

   五、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参会工作参加人员一般为每个相关设区市财政局不超过 2 人、片区内县(市、区)财政局各 1-2 人,总数不超过 50 人。主办方可视情邀请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法规处(科)、顾问律师参加会议。 

   省财政厅采监处负责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 1-2 名及相关片区联络员根据案件情况参加,并可视情邀请省财政厅法规处、顾问律师、专家学者参会加。 

   六、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按照勤俭节约办会的原则,工作一般应安排在财政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举行,在财政系统食堂就餐。具体由主办方协调落实。 

   七、片区案件分析交流会工作参会加人员发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片区分析交流会讨论交流的案件结案后,案件经办单位应制作完整的案卷资料报送片区联络员。省财政厅采监处将不定期编制成册,印发全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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