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 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政策法规

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义乌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事项 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义乌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事项 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9-22 阅读次数:2372次

浙财采监〔2017〕23 号 


义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义乌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事项的请示》悉。经研究,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你局请示中的“评定分离”办法,实质上授予了采购人可以不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 政府采购不应实行“评定分离”办法。 

   特此函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关注我们
扫一扫,更多精彩等着您!
版权所有 © 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8372523  邮箱:zjgtzx163@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29室 www.zjgtzx.cn
备案号:浙ICP备19001518号     技术支持:逍侠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