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浙财采监〔2021〕5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详见附件 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前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2)。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部门(单位)自查和清理的基础上,逐一梳理核查存在多家入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项,核查结果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及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3)。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财政部邮箱 mofhkx@126.com 或省财政厅邮箱 zjzfcgcl@163.com 反映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四、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陈梁,联系 电话:0571-87057612。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 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 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 号)印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 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但部分地 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 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采购人应当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 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 年 3 月 15 日到 3 月 31 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 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财政部也将对中央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 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 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财政部将于 2 月 1 日起开设举报邮箱 mofhkx@126.com,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