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浙财采监〔2021〕7 号
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省级小额中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经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征集,省财政厅确定了 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计、审计和资产估等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机构,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二、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限及承诺优惠率
浙江浙经天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4 家单位为本次会计、审计等小额中介服务的入围机构;杭州恒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 89 家单位为本次资产评估服 务的入围机构(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和承诺优惠率详见附件 1、2)。服务协议 期限自《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 协议》或《2019-2020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详见附件 3、4)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其他规定
1.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服务市场-小额中介服务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2.按照承诺入围文件的规定,入围后交易采用直接议价和二次竞价相结合的模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省级预算单位事先确定需求标准,择优选择三家以上入围供应商,在承诺的优惠率的基础上再进行竞价;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省级预算单位可以直接择优确定一家入围供应商进行议价,也可以进行二次竞价。
3.非在杭省级预算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采购,也可以按照属地有关规定采购。
4.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采监处冯华,办电:0571-87055741;
交易协调:省政府采购中心张嫣,办电:0571-88907711;
技术支持:政采云平台,客服电话:4008817190。
附件:
1.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机构名单
2.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机构名单
3.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
4.2021-2022 年度省级网上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4 日








附件 3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级网上服务市场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范本)
编号:
采购机构(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通知”(项目编号:HZZFCG-2020-137)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采购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服务标准:
1.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审计制度、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采购人和被审计单位、服务对象资料数据的秘密;
2.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结果以及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文书和其他材料;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工作)质量,并同意对承担相关业务的质量向社会公 示;
4.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审查考核。
第三条 服务保证
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会计服务工作或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乙方提供会计、审计服务时,服务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第四条 议价、竞价模式
1.议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一家进行价格商议的采购模式。
2.竞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三家(含)以上进行报价的采购模式。
3.如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有新规定的,则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服务费用要求
1.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 号)核定的标准下限,乙方承诺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服务费用优惠 %;
2.采用计时收费的,乙方报价不得超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 1000 元/ 天。采购人有奖惩制度的,双方另行协商。
3.采购人可与乙方在以上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议价和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第六条 费用结算
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会计、审计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七条 履约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对乙方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履约行为及履约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
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将不定期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视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采购人如反映乙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同级)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同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视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要求,乙方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乙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通知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书。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诚信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及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征集通知文件(项目编号:HZZFCG-2020-137)、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浙江省政 府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张嫣,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 4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级网上服务市场
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范本)
编号:
采购机构(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1-2022 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 应商的通知”(项目编号:HZZFCG-2020-149)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采购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服务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并做到:
1.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服务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工作资料数据的秘密。
2.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产评估等服务,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结果以及与服务事项 相关的资料。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文书和其他材料。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并同意对承担相关业务的质量向社会公示;
4.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审查考核。
第三条 服务保证 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按约定的时间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 收。
第四条 议价、竞价模式
1.议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一家进行价格商议的采购模式。
2.竞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三家(含)以上进行报价的采购模式。
3.如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有新规定的,则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服务费用要求
1.参考《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 90 号)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 行)>的通知》(浙评协〔2011〕9 号)核定的标准,乙方承诺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 服务费用优惠%;
2.采购人可与乙方在以上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议价和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第六条 费用结算
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资产评估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七条 履约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对乙方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履约行为及履约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
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将不定期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视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采购人如反映乙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同级)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同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视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省本级、市各级)要求,乙方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乙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通知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书。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诚信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及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征集通知文件(项目编号:HZZFCG-2020-149)、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张嫣,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