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浙财采监〔2021〕10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征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
二、服务协议期限及入围保险机构
服务协议期自《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详见附件 3)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入围保险机构共 15 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 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 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 年〕第 2 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 号)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必保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采购人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供应商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报价承诺详见附件 2)。
有效期内,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的,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相关服务。各入围保险机构的特别服务承诺可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 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二)各市、县(市、区)可直接采用本次采购结果,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 15 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入围保险 机构。
附件:
1.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2.报价承诺表 3.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 议(范本)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16 日


备注:
1.本保险折扣率适用于本次所有入围保险机构。
2.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x 交通违法系数(说明:浙江地区交通违法系数取 1)。 3.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车辆实际出险情况和连续投保年度历史赔款记录,按照无赔款优待系数对照表进行费率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制定颁布,由行业平台自动返回。
4.自主定价系数根据公司自主上报的系数使用规则,在规定的〔0.65,1.35〕区间范围之内调整使用。
5 所承诺的系数适用所有车型(包括进口、国产)。
6. 供应商在参与各种公务用车保险项目时,报价的优惠率不应低于承诺优惠率。
7.供应商应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更新发布各类保险价格,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
附件3
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范本)
协议编号: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 2021-2022 年度全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签订本协议。
1.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2“甲方”系指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投保人)与乙方(承保人)另行签订具体保险合同。
1.3“乙方(承保人)”系指本次承诺入围并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公务用车保险的服务单位。
1.4“采购人(投保人)”系指浙江省本级、各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5“采购文件”是指《2021-2022 年度全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承诺入围文件。
2.承保范围及有效期限
2.1 适用范围:2021-2022 年度全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
2.2 单位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3 承保范围:公务用车。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辆均按国产车投保。
2.4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2.5 有效期限:2021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有效期内,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一般为 1 年,乙方(承保人)的各项服务承诺应履行至保单到期日止,不受本协议到期时间的影响。
3.项目承诺
3.1 业务开展范围
(1)甲方确定乙方(承保人)为 2021-2022 年度全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服务供应商。乙方(承保人)提供采购人(投保人)的车辆保险、代办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保险的服务项目。
(2)乙方(承保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与采购人(投保人)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和保单,合同服务范围及标准不应低于本框架协议约定要求。
3.2 服务价格和服务要求
3.2.1 服务价格
乙方(承保人)应以响应承诺的价格为优惠服务的下限,按照采购人(投保人)需求的方式,通过直接报价、线下询价等方式,提供具体的保险价格,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乙方(承保人)的入围优惠率及对应时期的市场价。如乙方(承保人)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保险费用标准,应按响 应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调整保险价格,并在浙江政府网维护价格信息。
3.2.2 服务要求
同《承诺书》相关服务要求。
若发现乙方(承保人)不按规定执行或未按承诺提供增值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项目入围资格。
甲方(投保人)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承包人)办理。理赔处理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乙方(承保人)必须主动及时协助采购人(投保人)处理赔款事宜。
3.3 费用结算
采购人(投保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承保人)结清已发生的保险费 用或按采购人(投保人)和乙方(承保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结算时乙方(承保人)应向采购人(投保人)提供下列单据:正式的保险专用发票; 保险单。具体以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文件为准。
3.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 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采购文件、本协议、乙方(承 保人)的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保人)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 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增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违约责任”和 “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3.4.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保人)承诺的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承保人)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 作为对乙方(承保人)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承保人)的违 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3.4.3 如采购人(投保人)对乙方(承保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承保人)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3.4.4 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承保人)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承保人)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承保人)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项目采购的评审依据。
3.4.5 甲方通过相关查询系统对乙方(承保人)全省各级本级单位车辆服务业绩自动统计,可以作为下一期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
3.4.6 甲方对采购人(投保人)拖欠乙方(承保人)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4.7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承保人)与采购人(投保人)在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3.4.8 对乙方(承保人)业务开展和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3.5.乙方(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5.1 乙方(承保人)的权利
(1)乙方(承保人)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投保人)提出的服务和乙方(承保人)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采购人(投保人)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承保人)有权拒绝;采购人(投保人)不能出示有效证 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承保人)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 的服务。
(2)乙方(承保人)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人(投保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乙方(承保人)根据采购人(投保人)的要求,向采购人(投保人)提供响应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保险服务,其他服务应不低于行业相关服 务规范和要求。
3.5.2 乙方(承保人)的义务
3.5.2.1 乙方(承保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人(投保人)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采购人(投保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服务工作。
3.5.2.2 乙方(承保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采购文件、本协议、乙方(承保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入围承诺。
3.5.2.3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保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人(投保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承保人)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 降低服务质量。
3.5.2.4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保人)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入围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投保人)可与乙方(承保人)进行议价;如果乙方(承 保人)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承保人)应按照响应承诺的优惠率及时下调政府 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3.5.2.5 乙方(承保人)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增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违约责任”和“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3.5.2.6 乙方(承保人)接受并积极参与采购人(投保人)使用直接询价、供应商抽选竞价以及单独采购方式采购保险服务的活动。
3.5.2.7 乙方(承保人)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承保人)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保人)承担。
(1)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2)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3)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4)按要求登录相关查询系统维护数据,打印验收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采购人(投保人)入账依据。乙方(承保人)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 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5)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按采购人(投保人)需求参与供应商抽选并按规定参与报价;
(6)向采购人(投保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7)乙方(承保人)财务部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结算的能 力);
(8)为采购人(投保人)建立采购人(车辆)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9)不做向采购人(投保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3.5.2.8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保人)应做好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单位名称变更;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若 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承保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保人)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3.5.2.9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保人)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承保人)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3.2.2.10 乙方必须建立浙江省各级采购人档案,每季度末(25 日之前)按属 地管理的原则将数据报表分别送至属地集中采购机构。
3.5.2.11 乙方(承保人)承诺接受承诺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认真履约,如有违反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理。
4.违约责任
4.1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承保人)没有按照投保规 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保险工作,乙方(承保人)应向采购人(投保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伍拾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采购人可 考虑终止本协议。
4.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承保人)违约行为给采购人(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投保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承保人)进行赔偿。
4.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资格征集的各级集采机构可扣减其 10-30 分 诚信分,并依据入围协议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1)未按采购结果签订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协议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3)直接议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5)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者当高于市场价格时,未及时更新的;
(6)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4 为了保障采购人(投保人)和乙方(承保人)的权益,本协议建立监管制度。经甲方核查,如投诉情况属实将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采购人(投保人)可就乙方(承保人)的保费承诺或服务问题向乙方(承保人)服务监督员投诉,如采购人(投保人)对乙方(承保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继续向乙方(承保人)总公司全国受理热线投诉。
(2)采购人(投保人)如发现乙方(承保人)存在违规或违反计划书及合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4.5 乙方(承保人)与采购人(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中,乙方(承保人)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承保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否则 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承保人)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4.6 乙方(承保人)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4.7.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5.不可抗力
5.1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5.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5.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 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 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6.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协议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承保人)、采购人(投保人)三方应当及时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9.协议的终止
9.1 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9.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乙方(承保人)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 的,乙方(承保人)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9.3 出现本协议“违约责任”中“取消入围资格”情况的。
10.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 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所有征集通知、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记录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利于甲方或采购人(投保人)的为准。
10.4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张嫣,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10.5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浙江省财政厅委托签订本协议,浙江省财政厅享有本协议甲方所有权利。
10.6 采购人(投保人)享有本协议甲方所有权利及义务。
10.7 乙方授权的所有服务网点、理赔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视同享有本协议乙方所有权利及义务。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 305 号
邮政编码:310006
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传真:0571-88907783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总协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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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